案例五
范某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年5月,持有狩猎证的范某某带着7只猎狗去其自家山场采茶叶。后其携带的猎狗在山场发现一群猴类动物,并追逐撕咬一只猴子。范某某并未阻止,任凭猎狗将猴子咬死。后范某某将咬死的猴子带回进行洗净处理,并联系买家以元的价格将猴肉售卖。
经鉴定,被咬死的猴子系藏酋猴,属于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龙泉市人民检察院以公益诉讼起诉人身份,向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后在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审理过程中,龙泉市人民检察院向龙泉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范某某涉嫌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
经龙泉市人民法院审理,范某某的行为已构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综合被告人范某的坦白、缴纳生态环境修复费用、退赃等量刑情节,龙泉市人民法院判处范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元,上缴国库。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公益诉讼起诉人和范某某达成调解协议“由范某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用1万元,并在市级以上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另外,该协议在人民法院公告网上进行了为期三十日的公告,且公告期满后未收到任何异议。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认定调解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遂出具调解书予以确认。
典型意义
藏酋猴也称四川短尾猴,栖息于高山有林地区,为我国特有种,分布于四川、浙江、福建等省区。因丽水地处浙西南,林地及野生动物资源极其丰富,果子狸、野猪等常活跃于丽水高山地区,使得不法分子也有机可趁。本案中被告(人)虽不是直接猎杀者,但是其作为一名具有狩猎证的护林员,放任猎狗咬死猴子后还将猴子洗净出售给他人,其违法行为对造成生态资源损害具有直接因果关系,应承担公益侵害责任和相应的刑事责任。在审理中该案当事人悔罪态度较好,及时主动缴纳赔偿款专门用于生态环境修复。在新冠肺炎疫情严峻的形势下,本案通过民事和刑事部分双向审理,从严从快打击野生动物犯罪,有助于从源头阻断野生动物猎捕、防范野生动物违规交易,为促进自然资源的持久保育和永续利用,筑牢浙西南生态安全屏障提供法治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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