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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1/8/23 16: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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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hotobyWalterB.Spencer??

TheNativeTribesofCentralAustralia

摘要

有关群婚制是否存在的两种观点分别以摩尔根、霍威特和韦斯特马克、马林诺夫斯基为代表,其大多讨论立足于澳洲规范婚姻社会的民族志材料。通过重新梳理霍威特、斯宾塞等人提供的澳洲民族志材料,再次从经验上确证群婚制的事实性存在并指出其被外婚制严格限制并有明确的性规范,对马氏一派予以驳斥并指出群婚而非个体婚、群体而非个体关系是部落社会得以组织维系和发展的根本关系范畴;与此同时群婚制状态下家庭和婚姻的分离提供了婚家悖论的另外一种解决路径,指出婚姻和家庭有其各自的起源和发展脉络,并推动思考家庭形态单一性、家庭伦理与婚姻形式多样性的关系。

作者简介

王宏宇,中央民族大学民族学与社会学学院级民族学专业博士研究生,主要从事人类学经典理论研究。

刊文信息

《青海民族研究》第31卷第4期,年12月。引言

群婚有两种形式,即群体内婚(血婚)和群体外婚(伙婚),区别在于是否被外婚制原则限制。血婚制接近于一个模拟的婚姻状态并与乱伦杂交关系承接,而伙婚制则在经验材料上得到印证,受限于外婚制继而承接于个体婚,由此构建出一个婚姻形态的序列。有关群婚制的民族志材料大都来自于澳大利亚的原始社会考察,其一是民族志学者和材料的大量积累,其二是在澳洲大陆规范婚姻社会①广泛存在且案例最为鲜活。规范婚姻社会实行群体外婚制,无论是在涂尔干、拉德克里夫-布朗亦或是列维-施特劳斯等的图腾制度与婚姻制度研究中,规范婚姻社会都被视作婚姻制度研究和社会形态研究能够寻找到的最原初社会,因而本文的讨论对象限定为澳大利亚规范婚姻社会的伙婚制②,即遵守外婚制原则和严格性规范,并且能够在澳大利亚民族志材料中确证的群婚制。

群婚制是古典研究和人类学研究的核心议题,先后存在过两种主流观点,并直接影响了中国学界,对群婚是否存在、群婚与乱伦禁忌、群婚与个体婚③等诸多关系的讨论直接回应了婚姻与家庭、原始分类和社会分工以及外婚制作为根本分类原则等重要议题。其中,群婚制之所以对婚姻和家庭关系的讨论格外重要,在于群婚制的责难集中于对群婚是否具有性规范和单一家庭形式的坚持上。而群婚制度又是我们目前能够看到的符合外婚制原则且最为基础的人群分类模式,因而从群婚制入手,回到澳大利亚规范婚姻社会的民族志材料有助于厘清外婚制、婚姻与家庭、分类与道德的相关讨论,更直接有效地思考当今的婚姻家庭问题并增进对现代社会的理解。

一、学科史上关于群婚制的两种争论

人类学学科史上关于群婚制的看法不外乎两种,其一是以摩尔根为代表的一派,追随者有霍威特(A.Howitt)、斯宾塞(BaldwinSpencer)、里弗斯(W.Rivers),该派较早出现,主张人类社会的婚姻制度存在历史性的演进阶段,从杂乱的性交状态到血婚制——伙婚制——偶婚制——父权制——单偶制的序列;其二是以韦斯特马克、马林诺夫斯基、罗维(RobertLowie)及之后的大多数人类学家,主张从动物学的类比分析中确认单偶婚和一夫一妻制家庭是人类社会中唯一的、根本性的婚姻家庭制度,是人类道德的来源,否认群婚制和婚姻的历史演变,拒斥群体关系。两派的材料来源大都是澳大利亚的规范婚姻社会的民族志,但是材料的选取不同,分析角度亦各有侧重。

毫无疑问,以上两派的观点均受到了时代风潮——进化论的影响,它提供了新的人生哲学,并为人类全体从低到高的进化和西方文明的进步找到了新的解释路径,无论是摩尔根一派亦或是韦斯特马克一派都是这一解释的不同面相而已。摩尔根主张人类社会从低到高经过了蒙昧-野蛮-文明的发展阶段,婚姻制度也相应经历了群婚-专偶-单偶的形式,并最终确认单偶婚是人类社会婚姻演化的最高阶段。伙婚制与血婚制的不同在于婚级④的出现,即存在于澳大利亚土著社会中以性为基础的社会组织,这是一种比氏族更古老的社会组织,氏族的胚体即孕育在这种组织之中。由于摩尔根了解的澳大利亚部落社会材料仅限于实行四分婚级制的卡米拉罗伊(Kamilaroi)部落,因而他以此推断氏族组织在进化序列上高于婚级组织并不断瓦解后者[1],这一观点显然并不正确。摩尔根的思想经马克思、恩格斯吸收消化之后,为激进派广泛引用宣传,私有财产和家庭仅仅只是社会中的某一发展阶段,终将回到共产的状态。这也引发了保守的中产阶级对摩尔根及其跟随者作为激进派学说来源的反感,而为其社会价值发声并宣称恒久性的就是韦斯特马克。

韦斯特马克一派致力于为中产阶级的生活样式寻求绝对性,通过与高等动物的类比,尤其是黑猩猩和大猩猩的单婚制形态(即便是错的),证明了单婚制是高等生物和从高等生物演化而来的人类所固有的本能,是一种从未发生过改变又必将延续下去的社会性根本制度。与之相关,单婚制建立的家庭是人类社会从原始时代就存在着的唯一社会形式,家庭而非部落或者氏族作为社会的唯一核心亦不会在社会演化中被取代。韦斯特马克的《人类婚姻史》取代了摩尔根的作品成为社会科学领域的新圣经,其《道德观念的起源和发展》更是将单偶婚和家庭塑造成人类社会道德的源头,肃清了摩尔根一派和激进派带来的恐慌并彻底捍卫了中产阶级的理性及其价值的绝对性。马林诺夫斯基(Bronis-lawMalinowski)在其博士论文《澳大利亚的土著家庭》(TheFamilyamongtheAustralianAborigines)中认为,以往对澳大利亚土著社会的研究严重忽略了个体家庭生活的层面,后者构成了习俗和观念的基础,但也绝不是任何新创的形式或群婚制观念的突破。婚姻的所有方面都是由家庭经济团结的问题所定义的,由普通生活所创造的一种纽带,通过共同的养育,以及对其的爱来实现它。[2]在其后期作品如《两性社会学》《原始人的性生活》中,他明确表示家庭是生活的核心,氏族从未起过主导性的作用,最多只是在意识层面上发挥过作用。亲属制度的原初纽带在我看来无疑是个体的,其后逐渐的发展、增加才变成集体共享的。[3]无疑,马氏后期的观点顺承并坚决支持了韦斯特马克单婚制的论调,走向了单一的个体婚方向,彻底否认了群婚制和群体关系的存在。

有关上述两派观点的评介可见于李安宅附录在《两性社会学》⑤中的文章“近代人类学与阶级心理”,作者卡尔弗顿对韦斯特马克一派观点予以驳斥,在事实上更偏向于摩尔根一派,但并非认为两派的观点均是正确的,而是以“文化迫力”说[4]来解释两派观点的产生与衰败,及其与时代潮流和阶级趣益的关联性。事实上,两派争论来自于对两个问题的模糊,其一群婚是否等于群体性性关系(性共产主义),其二婚姻是否等于乱伦禁忌。具体来说,一方面群婚是受到外婚制原则限制的性共产主义,因此缔结群婚关系的双方有明确的群体边界,这一点显然无法在高等动物中予以观察确认;另一方面,乱伦禁忌或者外婚制原则限制下的性关系并非全部是婚姻,例如个体婚中的偷情关系即便不触犯乱伦禁忌,其性关系和孩子归属依然不被合法承认,但这一状况并不会发生在群婚社会。因而,韦斯特马克一派无论是从高等动物推演人类社会亦或是从个体婚推演群婚制均是不合理的。同时,尽管摩尔根强调了婚级制的重要性,但由于缺乏澳大利亚部落社会的材料,而认为婚级被氏族组织的出现所取代,霍威特、斯宾塞等从事澳大利亚部落社会实地调查的民族志作者受其影响,在有关群婚的讨论中更注重强调性关系的群体共享,但对外婚制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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